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非本村户籍居民,被告为某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且处罚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送达处罚文书,起诉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拆除行为并非其实施,原告房屋属违规建设且已自愿承诺拆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原告不服一审、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以被告系拆除行为责任主体、行政行为程序与时效违法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拆除行为实施主体、房屋建设合法性、原告是否自愿拆除等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理由:原告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建房审批已被撤销,房屋属违规建设,且原告已书面承诺自愿拆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由被告实施拆除,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