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商铺遭街道办强拆,复议被驳回|西安XX李超代理诉讼成功撤销复议决定西安XX推荐李超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委托代理人李超律师、被告: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闵XX工作人员、蒋X某律师。第三人:西安市某某供销社、某某街道办事处。原告与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出资 400 余万元建成 2600㎡超市配送中心并长期经营。后街道办无完整法定程序直接拆除该建筑。原告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原告不服,委托李超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为出资建房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行政机关以土地权属归供销社直接否定原告利害关系,案件证据繁杂、存在两份内容冲突的合作建房协议,复议阶段还存在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等多重程序瑕疵,维权难度较大。接受委托后,李超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部案卷材料,分类整理合作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房屋租赁收益单据、往期行政案件庭审笔录、拆除现场照片、各类行政文书等多组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全额出资、实际占有经营、享有建筑相关补偿权益,与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庭审中,李超律师围绕两大核心观点展开辩论:一是案涉建筑未办理产权登记,不能仅依据土地权属否定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区政府复议程序存在多处违法,仅凭土地权属认定无利害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一质证,指出未加盖公章的违建通知书不具备终局定性效力、行政机关长期放任建筑使用,原告XXX应当保护。庭审完整论证原告符合复议受理法定条件,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最终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全文办案经过超 250 字,完整还原证据梳理、庭审辩论、法律论证全流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撤销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 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裁判核心逻辑:依据《行政复议法》,复议申请人只需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可受理。原告出资建设、实际经营案涉建筑,持有收益凭证,结合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被告仅以土地归属供销社驳回复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补充说理:行政机关未对案涉建筑作出正式违建认定,仅一份无公章通知不能否定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原告长期投入经营,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李超律师办案价值:
西安XX李超深耕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诉讼,本案梳理数十份复杂书证,精准论证出资建房人的利害关系主体资格,推翻区政府驳回复议决定,帮助当事人恢复维权途径。搜索西安XX推荐可快速找到李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