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职责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村村民,被告为某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为其办理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诉请判令被告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征地社保政策规定,无直接为其个人办理的法定职责。
办案经过
原告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点审查征地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职责分工、人数核定标准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理由:根据当地征地社保政策,参保人数需按全村征地比例统一核算,由村组确定并公示参保人员名单,国土资源部门与街道办不负有直接为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