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拆迁户,被告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原告与管委会下设机构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安置与补偿款支付;管委会已支付补偿款,但以原告家庭内部存在房屋权属争议为由,未履行房屋安置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履行安置协议并赔偿租房损失,被告主张争议应由原告自行解决,其有权暂缓安置。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安置义务并按年赔偿租金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时效、家庭内部纠纷应先行解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重点审查协议效力、行政机关履约义务、诉讼时效及家庭权属争议与行政履约的关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依约履行;家庭内部权属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安置义务的合法理由;原告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确定的租金损失标准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