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三名投资人,被告为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人为某工贸公司、某自然人。涉案加油站由三原告与自然人合伙投资,挂靠在工贸公司名下建设经营。被告认定工贸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占地建设加油站,作出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原告以其系实际投资人为由,诉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办案过程
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因涉及合伙民事纠纷,案件曾中止审理,待民事争议裁判生效后恢复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三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程序与事实认定是否合法。
案件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理由:案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为工贸公司,三原告仅为民事合伙人与实际投资人,属于债权范畴,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