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商丘的吴XX与男方结婚五年,婚后家庭主要收入由男方掌管和投资。离婚诉讼期间,法院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男方在财产清单中对一个境外虚拟货币钱包闭口不提。吴XX偶然从男方的电脑截图和手机短信提醒中发现线索,得知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累计购买了价值约六十余万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坊。离婚时,男方已将全部加密资产转移至境外钱包,并声称“虚拟货币是非法资产,法律不保护”。
律师分析
男方所谓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是混淆概念。根据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加密资产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民事层面受到法律保护。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比特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离婚前将资产转移至境外钱包并拒绝申报,完全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作用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加密资产的取证和追查。我指导吴XX系统保存了男方的转账记录、平台账户截图和境外交易提醒短信。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男方提供其境外交易平台的完整交易记录。庭审中,我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出发,系统论证了加密资产的合法财产属性,并结合男方隐匿、转移行为的证据,要求法院适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其少分或不分。我向法庭强调:男方一边说“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一边迅速转移至境外、对妻子闭口不提——这恰恰说明他知道这是一笔有价值的东西。
法院最终处理
商丘某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婚内购买的加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转移行为构成隐匿财产。法院综合评估加密资产价值,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对男方予以少分,判决吴XX获得比特币对应价值中约四十万元补偿(从男方名下房产折价款中扣除)。判决书为虚拟财产在离婚分割中的保护提供了有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