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濮阳的郑XX与男方婚后感情不好,两人分居一年。分居期间,男方月收入约一万六千元,却从未向郑XX及孩子支付分文生活费,反而将其全部工资奖金大额转出。郑XX后来申请调取银行流水发现,男方在分居一年里向父母转账约八万元,向两个姐姐分别转账四万元和五万元,还通过取现方式取走约六万元,合计约二十三万元去向不明。郑XX委托我代理离婚诉讼。
律师分析
分居期间单方收入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各过各的、各赚各的”是很多人对法律的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双方是否共同居住无关。男方在分居期间将大量共同财产转移给父母亲属,且无法证明属于“赡养父母”等合理范畴的,其超额转账部分应认定为不合理处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支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该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作用
接手此案后,我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我申请法院调取了男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在分居期间的完整流水,逐笔核对每一笔转账和取现,将“明显不合理”的部分与正常生活开支划清界限。其次,我向法庭系统论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以“父母生病需要钱”为由一次性转走八万元且无任何医疗单据佐证,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向姐妹转账更是典型的财产转移行为。庭审中,我主张按女方70%+男方30%比例分割被转移财产。
法院最终处理
濮阳某区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男方分居期间二十三万元转账及取现属于不合理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按65%比例分得约十五万元补偿。法院同时在分割现有共同财产(存款)时照顾女方多分。判决书送达时郑XX说:“一年里他和他的钱都‘消失了’,判决让它们又回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