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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 粤 XX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X厦 XX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一: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 XX 路 XX 商业楼 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祝X
被告二: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XX 路 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祝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
  1. 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 元(截止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后续损失以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专注于口腔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旗下品牌为行业知名品牌。原告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申请注册第 XXXXXXX、XXXXXXX 号商标,注册类别为第 10 类包括牙科设备和仪器等,有效期限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被告XX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商品,并在宣传页面及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
/
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原告先后进行公证购买,经鉴定确认涉案商品为假货,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平台经营者XX公司未尽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其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上有原告商标,但对赔偿金额不认可,主张金额过高,且不清楚售卖需原告授权。
被告XX公司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已尽事前资质审查及事后合理注意义务,收到有效投诉后已采取下架、断链措施,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实认定

(一)双方主体
  1. 原告成立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
  2. 被告XX公司成立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
  3. 被告XX公司成立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系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商标情况
原告经核准注册以下商标:
  1. 第 XXXXXXX 号商标,核定使用第 10 类,注册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有效期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
  2. 第 XXXXXXX 号商标,核定使用第 10 类,注册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有效期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
  3. 第 XXXXXXX 号商标,核定使用第 10 类,注册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有效期至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三)被诉侵权行为
  1. 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经公证证实:被告XX公司在平台店铺内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原告代理人员购买涉案商品。
  2. 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经公证证实:被告XX公司在平台另一店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原告代理人员购买涉案商品。
  3. XXXX 年 XX 月 XX 日,原告经公证证实:被告XX公司在平台第三家店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原告代理人员购买涉案商品。
(四)其他事实
  1. 原告确认被告XX公司已停止侵权。
  2.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3. 原告取证的被告案涉网店页面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额为XX 元

三、案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1. 被告XX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2. 被告XX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结合侵权获利、法定赔偿及合理开支,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4620 元;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000 元

三、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 元,由原告负担600 元,被告XX公司负担1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


  • 2026-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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