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劳动者于 XX年X 月入职无锡市某模锻厂,20XX年 X月起处于待岗状态。202X 年X 月,用人单位以无订单为由取消劳动者原岗位并单方调岗,劳动者认为新岗位存在降薪风险、调岗违法,双方协商未果。202X年 X 月 X 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停工待岗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戴新进律师作为劳动者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与事实固定:全面收集劳动者入职证明、工龄统计材料、暂住证、社保缴纳记录、调岗通知、申辩沟通记录等证据,重点固定XX 年 X月入职的核心事实,推翻用人单位主张的 200X年起算工龄的抗辩。
2、争议焦点精准把控:围绕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停工待岗工资计算标准、未休年休假天数、工龄认定四大焦点,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论证用人单位调岗未充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无合法规章制度依据、程序存在瑕疵。
3、庭审策略与法律主张:庭审中明确劳动者拒不到岗系对违法调岗的合理异议,并非无故旷工;主张待岗工资按首月平均工资、后续按月最低工资 80%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法定标准核算,工龄应自实际入职之日起算。
4、法律依据精准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本案应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核心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戴新进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劳动者入职时间为 XX 年X 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瑕疵, 判令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 143858 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 11193 元;
剩余停工待岗工资 6049.7 元;
以上款项合计 161100.7 元,劳动者核心维权诉求获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1、关键事实还原:通过多组证据链成功认定26 年工龄,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奠定核心基础,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年限利益。
2、法律定性精准:厘清调岗争议中双方责任边界,将违法解除争议转化为协商一致解除,确保劳动者获得法定经济补偿,避免维权风险。
3、权益核算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标准主张停工待岗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精准计算赔偿金额,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化。
4、程序全程把控:从仲裁到诉讼全程代理,高效推进案件进程,帮助劳动者快速拿到胜诉判决,兑现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