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黄X(化名,加盟商)与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化名,特许人)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零食”项目,支付了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等共计4.88万元,后另支付货架、收银设备、货款等费用。经营过程中,黄X发现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货品质量及定价问题,且该公司因商业欺诈、未备案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黄X委托上海XX律师、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合同解除并判令返还部分费用及保证金,特许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X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关键行动:
证据收集:系统整理了特许人虚假宣传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务部备案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特许人存在欺诈及违规经营行为。
法律策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主张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构成违约。
二审应对: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等上诉理由,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一审判决的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维持原判” 的胜诉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特许人虽不存在根本性违约,但鉴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及必要,合同应予解除。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经营资源使用时间、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并无不当。
上诉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