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某基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化名),代理人:张X(化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公司(化名),代理人:李X(化名),系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9年7月,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包XX公司开发的某农博城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480个日历天,工程价款采用费率结算方式。合同同时对工程款支付节点、违约责任、分包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工程开工后,双方因开工日期认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事项产生争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总造价结算无法达成一致,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延迟付款违约金,并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XX公司提起反诉,要求XX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管理费等。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重点核查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报告、监理日记、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验收资料等相关证据。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存在重大争议,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造价及施工质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及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质证,明确鉴定范围及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对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双方违约责任等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就鉴定意见中的争议事项向鉴定机构核实。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判决对工程总造价的认定、违约金主张的合理性、鉴定费及诉讼费的分担等焦点问题,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予以纠正,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XX公司支付XX公司鉴定费、驳回XX公司其他反诉请求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变更一审判决中XX公司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及优先受偿权范围;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1.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 关于工程总造价,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情况,对一审认定的部分争议费用(如土方转运费、挖掘机进出场费、疫情防控费用、电费等)予以调整,依法核定工程总造价及欠付工程款金额。3. 关于违约金,XX公司主张的延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XX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损失、管理费及分包违约金等,因未完成举证责任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XX公司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纠纷构成违约,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合理,予以维持。4. 关于优先受偿权,XX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 关于鉴定费及诉讼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诉讼请求支持比例,依法确定分担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