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甲建筑公司(代理人:张律师)与被告XX公司(代理人:李律师)于2019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农博城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480个日历天,工程价款按约定标准结算,双方还就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工程分包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11月完成竣工验收,2023年7月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原告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XX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支付取消工程项目管理费、擅自替换分包人违约金及民工闹事违约金等。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围绕本诉、反诉请求,提交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报告、验收记录、工程联系单、付款凭证、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就工程工期、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质证和辩论。
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专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结合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及双方质证意见,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核查,明确案件事实及双方违约责任,依法推进案件审理进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关于本诉,法院依据补充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2545万余元,结合双方提交的付款凭证,核算被告已付工程款7837万余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470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依法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违约金,互不负违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反诉,法院认为案涉分包工程系双方协商后由被告决定第三方完成,原告不构成违约,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取消工程项目管理费及擅自替换分包人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存在民工讨薪相关违约行为,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酌定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万元;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同时,法院判令双方各半承担造价鉴定费,原告全额承担质量鉴定费,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8万元;依法确定了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