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某街坊(某路某号某大楼)。法定代表人: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解决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自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调解结果具体如下:一、双方共同确认,被告XX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79万余元;二、该笔工程进度款由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三、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调解仅针对原告诉请的工程进度款,不免除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剩余工程款经双方结算后据实支付;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六、协议未约定事项,均按照双方原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判决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事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纠纷调解解决的基本原则,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故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出具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