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3年4月20日
代理方: 被告人(第一被告)
一、案件详情
2022年1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及黄X名下共计4个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用于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经查,上述4个账户单向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XXX.17元,其中查证属于网络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239853.17元(包括居住在本市的上游网络诈骗被害人李X涉诈骗资金人民币41000元)。郭X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2022年2月14日,郭X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23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郭X的辩护人,我方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郭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郭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郭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积极悔罪;
4. 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郭X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银行账户内单向流入资金达172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近24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我方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案情,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我方即会见郭X,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郭X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为后续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2. 准确把握量刑情节:我方重点论证郭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等从宽情节,向公诉机关及法庭提出对郭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最终将量刑建议由拘役四个月调整为拘役五个月(因其他因素),我方并未机械反对,而是接受并在庭审中继续争取缓刑。
3. 关于缓刑的辩护:我方提出郭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宣告缓刑。但法院认为,根据郭X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涉及多人被骗、资金数额较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我方尊重法院判决,但仍成功为郭X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实刑(拘役五个月),且罚金数额为公诉机关建议的下限(5000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除缓刑外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郭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5500元。
四、律师价值
1. 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我方果断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到公诉机关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并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2. 充分挖掘从轻情节:通过强调郭X“如实供述”“无前科”等情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出了较轻的判决。
3. 程序性权利保障:在郭X被逮捕后,我方及时会见、沟通,确保其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并协助其理解判决结果、规划后续执行(刑期折抵等)。
4. 客户预期管理:尽管缓刑请求未被支持,但我方提前向郭X及其家属说明缓刑在本案中的适用难度,最终判决结果在预期范围内,客户表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