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都燕果律师代理被上诉人。2017年,上诉人曾某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二十二万余元,未约定利息。后曾X仅还款五千余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被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诉求,判决曾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实际借款仅两万余元,并非二十二万余元,请求改判。都燕果律师二审全程代理,全力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案件总结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未举证证明受胁迫;借条明确载明“借到现金”,结合催收记录、还款凭证,足以认定借款本金为二十二万余元。最终判决驳回曾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成功维持出借人胜诉结果。
律师价值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疑难案件(存在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争议),都燕果律师凭借扎实的民间借贷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质证能力,成功维持原判,核心价值突出:
1. 精准拆解上诉人上诉理由,逐一反驳
都燕果律师针对上诉人三大上诉理由(借条受胁迫、实际借款仅两万、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逐一反驳:上诉人未提交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胁迫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借条明确载明“借到”,系对收款事实的确认;2013-2015年现金交付符合当时交易习惯,从事实层面彻底否定上诉人上诉理由。
2. 梳理完整证据链,强化借款事实
都燕果律师整理借条原件(载明借款金额)、微信催收记录(上诉人未否认金额、承诺还款)、微信还款凭证(上诉人还款五千余元)、通话录音(上诉人承认借款),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借款本金为二十二万余元,二审法院完全采信。
3. 精准适用法律,否定上诉人抗辩
都燕果律师严格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指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认定借款事实;上诉人主张借条系结算高息,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律论证扎实权威。
4. 二审庭审沉稳抗辩,说服合议庭
二审庭审中,都燕果律师沉稳冷静、逻辑严密,直击上诉人证据漏洞,精准回应争议焦点,有效反驳上诉人全部抗辩,最终说服二审合议庭,维持原判,维护出借人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