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乘车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委托律师起诉肇事司机冯XX及某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司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司机请求依法裁判。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律师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证据,逐项核算损失。针对保险公司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免责” 的抗辩,律师结合乘车关系、行程目的、费用性质等事实进行反驳,主张免责条款未依法明确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条款效力、损失金额等焦点问题逐一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车辆系顺路分摊费用,并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肇事司机赔偿保险不足部分,驳回原告过高诉求。本案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免责抗辩,足额支持伤者合法赔偿,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