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4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11日,被告骆X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李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李X受伤。交警认定骆X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
李X先后多次住院治疗,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及内固定装置去除术。后因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于2025年5月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5年1月,经法院委托鉴定,李X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李X于2025年提起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09191元。判决后,李X因原手术效果欠佳,于2025年6月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李X再次起诉,主张二次手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因伤残等级升级)、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9211.18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次诉讼时李X已治疗终结并完成鉴定,本次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重新鉴定。被告骆X未到庭应诉。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9211.18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27.48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69.96元、残疾赔偿金1631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97153.08元,诉讼请求金额199211.18元包含部分其他费用。)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在第一次诉讼并获赔后,因伤情进一步恶化(股骨头坏死)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导致伤残等级由双十级提升为九级+十级。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追加赔偿。
我方代理原告李X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论证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第一次诉讼时已治疗终结,不同意重新鉴定。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及出院诊断,证明原告左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系原发损伤的后续必然治疗。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准许重新鉴定。2026年1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左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仍为十级伤残。
2. 精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差额:因第一次诉讼已按双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1%)获赔残疾赔偿金162790.1元。本次诉讼按九级+十级(赔偿系数20%)重新计算,扣除已赔部分,主张差额163153元。法院完全采纳我方的计算公式。
3. 举证二次手术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提供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助行器及马桶增高器发票,证明二次手术直接支出。法院支持了医疗费2748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并酌情支持辅助器具费269.96元。
4. 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提升及原告痛苦程度,主张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5. 应对交通费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1000元交通费(含包车、98#汽油票据)提出异议。我方尊重法院根据治疗距离、次数等因素酌情认定300元,未过度纠缠。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96453.08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案件受理费4284元中的4225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二次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认为原告未对鉴定持审慎态度导致成本增加,我方接受此分配)。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推动重新鉴定,实现伤残等级升级赔偿:在保险公司以“一事不再理”“治疗已终结”为由抗辩的情况下,我方通过举证伤情恶化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功说服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最终将伤残等级由双十级提升至九级+十级,为原告多争取残疾赔偿金差额16.3万余元。
2. 精准计算赔偿项目,最大化客户利益:结合两次鉴定结论,计算出残疾赔偿金的差额公式,获得法院全额采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亦获支持。
3. 程序应对得当,被告缺席不影响判决:被告骆X经传唤拒不到庭,我方通过完整证据链使法院顺利缺席判决,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合理管理客户预期:对于交通费未获全额支持、二次鉴定费由客户自行承担等结果,我方向客户充分释明法院的裁量理由,客户表示理解且未上诉。
5. 终局性解决纠纷:本次判决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后续置换关节)已获得完整赔偿,避免了未来再次诉讼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