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经过:
本案为孟**因与黄*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法院依法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药费、门诊复查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
认定事实:
- 2024年9月26日,黄*驾驶未经检验的摩托车与行人孟*相*撞,造成孟**受伤。
-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承担主要责任,孟**承担次要责任。
- 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及门诊治疗,并购买人血白蛋白等,产生相应费用。
- 孟**申请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多级伤残。
- 黄*已垫付部分费用。
法院判决:
- 黄*应赔偿孟**的总额为172412.84元(已扣除其垫付款74903元)。
- 赔偿包括住院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交强险范围内黄*应承担18000元,超出部分由其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
-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限额未超出,故黄*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