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 名称:重庆****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罗**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廖**(公司员工)
被告:
- 名称:闫**
-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
案件概述:
- 原告重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之间发生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20**年5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未付租金10**94.28元。
2. 被告支付违约金2**66.67元(按5个月×20%计算)。
3. 被告支付20**年3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水电费13,**9.96元。
4. 被告支付滞纳金1**20.03元。
5.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和理由:
- 双方在20**年1月1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于20**年4月28日解除了租赁合同。
- 租赁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道56号,租赁面积为2**.46平方米。
- 租赁期为20**年5月1日至20**年4月30日。
- **公司请求支付的款项基于合同条款和协议解除书。
被告的抗辩:
- 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的计算有误。
- 实际租赁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相差53.7平方米。
- 业已支付的租金应按照实际租赁面积重新计算。
- 要求按月租金1**01.9元支付,而非合同载明的金额。
- **公司隐瞒了租赁面积差异的事实。
- 涉案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导致经营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1. 被告支付租金10**94.28元。
2. 被告支付水电费1**69.96元。
3. 被告支付滞纳金,其计算方式和限额已明确在判决中规定,不超过1**20.03元。
4.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根据:
- 被告辩称的租赁面积差异及据此要求重新计算租金未被法院采纳。
- 原告提出的关于租金和水电费的请求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 被告被判支付租金、水电费及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