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重庆****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余**(执行董事)
-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秀峰(律师及其实习律师)
- 被告:王**
- 案件内容:原告与被告因《艺人合作协议》及《收付款补充协议》合同纠纷
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签约费、支付预期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1. 合同解除日期为20**年10月19日。
2.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签约费3**67.94元给原告。
3. 被告需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
4.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预期利益损失和违约金等被驳回。
- 判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 其他信息:
- 合同签订时间:20**年5月10日
- 合作期限:3年(至20**年5月10日)
- 签约费:40000元
- 被告直播情况:仅在20**年5月30日直播两次,总时长为一小时三十五分钟,之后未进行直播。
- 律师函邮寄日期:20**年6月14日
- 律师费支付日期:20**年8月17日
- 法院认为: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支付律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