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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500余万非法集资案,辩护成功改变定性,当事人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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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律师精准辨析非法集资罪名差异,通过证据论证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成功将重罪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存,结合从轻情节,为当事人大幅降刑,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情况:2021年至2023年期间,当事人付X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工地、网络公司、贷款 “过桥” 需资金为由,承诺月息1分至9分不等利息或好处费,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方式,向21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1573.7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1.675万元。2024年1月19日,付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该罪名若成立,因涉案金额超1500万、损失超800万,属 “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量刑压力极大。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刘彬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重点围绕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开展辩护,结合在案还款记录、资金用途及供述,提出当事人借款后持续还本付息、无隐匿或挥霍资金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梳理涉案人员身份及资金流向,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处罚意见。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依法变更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判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集资参与人,实现重罪改轻罪、量刑大幅减轻的效果。


  • 1970-01-01
  • 被告人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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