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内容: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律师,张**实习律师
- 被告:山西*XX公司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薛**(均系员工)
案件基本情况:
-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46**85.39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 原告及被告于20**年1月20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原告供应瓷砖,总货款81万余元,已供货7**048元,结算金额4**462.61元。
- 被告支付了30**62.61元,欠付46***5.39元,存在违约行为。
法庭判决:
1. 被告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重庆****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3.95元。
2. 被告需支付原告从2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53.9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3. 原告关于质保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4. 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6元,被告负担3921元。
5. 任何一方不服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