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原*:黄**,男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王秀峰律师,均来自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被告:邹**,男
案件情况
- 案由:原告黄**与被告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原告诉求
1. 邹**需向原告黄**支付合伙收益12**06.77元。
2. 邹**应支付从起诉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利息。
3. 诉讼费用由邹**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合伙经营:黄**、邹**和冯*自20**年起合伙,以“合川区**建筑设备租赁站”名义租赁建筑设备。
- 出资比例:黄**出资56**00元(16.35%)、邹**2***000元(58.57%)、冯*8**800元(25.08%)。
- 债权问题:邹**自20**年至20**年间收到7***16元租金和赔偿款项,但未付给黄**其应得的部分。
- 资金分配:黄**通过冯*了解到款项情况并要求分配,但被告拒绝对此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和判决
- 审理情况:法院查明合伙关系以及20**年起债权情况。
- 认定事实:确认黄**有权分配债权收入的相应部分。
- 判决内容:
- 邹**需支付黄**合伙收益的未分配部分10**82.08元及利息(年期LPR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