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高**和曹**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重庆**职业学院
- 第三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诉求:
1. 要求被告支付87**40元招生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7**76.45元(暂计至20**年5月31日)。
2. 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8**00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 20**年,原告高**根据与被告重庆**学院的口头委托,负责进行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
- 20**年10月底前,高**向学院输送了216名学生,经过审核,该学院录取了这216名学生。
- 20**年,原告高**、曹**和何*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经过:
- 被告重庆**学院共向何*支付了12**292.72元,何*在庭审中陈述了对这些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情况。
- 高**、曹**主张重庆**学院还有未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并指控何*未按约定分配费用给他们。
- 何*则辩称他已完成与高**、曹**的约定,并声称有具体分配情况。
判决依据:
-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重庆**学院已经支付了12**292.72元的费用。
- 法院判决,现证据不足以证明转卖的128名招生名额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完成,且债权已得到清偿,故原告关于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 法院明确指出,对于何*是否有责任向高**、曹**赔偿的问题,应当另案解决。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高**、曹**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用14**4.76元,由原告高**、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