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
原审被告:龚**
原审被告:安**
原审第三人:梁**
一、基本案情
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X*,以总价6**00元向其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核心
合同主体认定: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
欺诈行为认定: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
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予以准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