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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撤销一审判决,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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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

原审被告:龚**

原审被告:安**

原审第三人:梁**

一、基本案情

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X*,以总价6**00元向其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核心

合同主体认定: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

欺诈行为认定: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处理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

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予以准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 2025-03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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