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X*
-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X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侯*
案件背景
上诉人周X*与被上诉人刘X及原审第三人侯*涉及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刘X要求撤销侯*对周X*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周X*返还款项。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 由刘X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周X*主张:
1. 刘X不是适格原告,因二人已离婚。
2. 刘X取证不合法。
3. 刘X在离婚前已知晓转账事实,并已处理相关款项。
被上诉人刘X辩称:
1. 刘X有适格原告资格,主张的款项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 刘X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并已得到法院采纳。
3. 周X*非善意取得款项,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原审第三人侯*述称:
周X*是受害者,不应返还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 刘X与侯*于20**年1月25日结婚,20**年4月10日离婚。
- 侯*于20**年10月9日至20**年3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周X*共8**45.87元。
- 刘X提交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侯*与周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有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
1. 认定侯*赠与周X*8**45.87元的行为无效。
2. 周X*返还刘X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年5月8日起算)。
3.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周X*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
-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 二审案件受理费2**9元由周X*负担。
判决理由
- 刘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要求返还侵害共有财产权益的赠与款项。
- 侯*赠与行为未经刘X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 法院将案由调整为赠与合同纠纷,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