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曾**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廖**和王秀峰律师, 均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 马**,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和蔡**, 分别来自重庆***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重庆)律师事务所
- 被告二: 沙坪坝区**灯饰商行,马**
案件情况
- 原告请求:
1. 判决被告共同支付欠款8**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
2. 要求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 事实和理由:
- 20**年8月, 被告马**开设了沙坪坝区**灯饰商行。
- 20**年3月, 原告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投资200万人民币合伙经营商行, 原告出资20万人民币, 占10%份额。
- 20**年11月6日, 原告与马**签订《退股协议书》, 将其10%股份以8**00元转让给马**, 并获得马**出具的《欠条》确认欠款。
- 沙坪坝区**灯饰商行作为连带责任方在《退股协议书》和《欠条》上签字确认。
- 被告辩称:
- 马**认为《退股协议书》及《欠条》无效, 认为实质是解除合伙关系而非转让股份。
- 沙坪坝区**灯饰商行辩称原告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未承担付款责任。
- 法院判决:
- 确认《退股协议书》及《欠条》有效。
- 判马**辉支付原告转让款8**00元, 并自20**年2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利息基数为8**00元, 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