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XXX技有限公司(简称“XX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市北碚XXXX园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园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XX园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XX园公司起诉请求XXXX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律师费,并立即腾空并归还房屋给XX园公司。
一审法院支持了XX园公司的部分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1. XX园公司与XXXX公司于20XX年5月未明确具体交付日期下形成租赁关系,
XX园公司出租位于XX市北碚区的房屋给XXXX公司。
2. 双方对租金、租期、租赁面积等关键信息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虽未签书面合同,但租赁关系实际履行。
3. 20XX年8月31日租赁关系解除后,XXXX公司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4. XX园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XX29.52元,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800元。
一审判决认定与结果:
- XXXX公司应支付拖欠的租金4XX94.72元、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物业服务费。
- 驳回XX园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二审焦点:
1. XXXX公司是否应支付XX园公司占有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
2. 相关费用金额的认定。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XXXX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XX园公司占有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55元由XX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