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秀峰律师,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潮州市****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 上诉人(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1.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上诉费用由李**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主张,李**与公司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李**由公司监事招用进行宣传视频剪辑工作,双方就劳务报酬有明确约定。
但公司未对李**进行直接管理,李**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并自行承担社保。
后来因公司效益不佳,主动解除劳务关系,且解除合同文件虽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实为解除劳务关系。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请求驳回上诉。
李**主张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的请求,确认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免除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判决内容
1. 李**与重****科技有限公司自20**年10月4日至20**年4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1.78元。
3. 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赔偿金1***7.54元。
# 费用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赫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二审判决日期为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