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某省级设计院为某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总承包单位,2017 年将其中二标段工程分包给 XX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期、价款、付款节点、缺陷责任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XX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 2020 年 12 月底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至 2022 年 12 月底届满。案涉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及总包服务费后,设计院尚欠工程款2,104,142.25 元未付。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
- 设计院支付 XX公司工程款2,104,142.25 元;
- 支付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
- 驳回 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争议与代理要点
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抗辩:
- 付款条件未成就,应按审计与缺陷责任期分别认定付款时间;
- XX公司未足额开票,有权拒付利息;
- XX公司逾期完工,应抵扣违约金172 万元,仅需支付384,142.5 元。
代理律师核心抗辩:
- 付款条件已成就:缺陷责任期届满,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审计约定不阻却结算效力;
- 开票系附随义务,非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合法抗辩;
- 工期逾期无证据归责,设计院未举证系 XX公司原因导致,违约金抵扣不成立。
(四)裁判结果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设计院承担。
二、案件总结
- 合同效力:案涉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付款条件认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即满足全额付款条件,总包方不得以内部审计节点对抗分包方付款请求权。
- 附随义务边界:开具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
- 工期违约举证:主张工期违约金需举证证明逾期系分包方原因所致,否则抗辩不成立。
- 裁判效果:XX公司全额实现工程款本金 + 逾期利息债权,二审全面维持一审胜诉结果。
三、律师价值
- 精准法律定性:厘清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边界,否定以未开票拒付工程款的抗辩,锁定付款条件已成就的核心观点。
- 证据闭环构建:固定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届满、结算审计等关键证据,夯实付款请求权基础。
- 争议焦点击破:针对工期违约、付款节点、利息计付三大焦点,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实现二审全维度胜诉。
- 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成功保住全额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避免大额违约金抵扣,为施工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树立建工分包回款典型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