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信息:
- 原告:王**
- 原告代理律师:何**,重庆**律师事务所
- 被告:李*
- 被告代理律师:王秀峰,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案件背景:
- 王**与李*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原告诉求变更:
- 王**将诉求中的利息计算方法调整为按LPR一倍标准计算。
- 事实与理由:
- 王**为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12**35元,及为李**刘**购买手机支付6000元。
王**主张款项为借款,但李*认为款项属正常情侣间人情往来,非借款。
- 审理情况:
- 20**年12月1日立案,20**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变更请求,要求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9元,包括利息。
- 证据交换与质证:
- 双方提交了诸多证据,其中王**支付装修费用相关证据较多,但无法证明借贷合意。
- 法院认定:
- 王**为李*房屋装修支付8**89元,但因缺乏借款证明,不认定为借贷关系。
- 王**向李*及其子的转账中,部分视为赠与,不需返还。大额转账(共计10,000元)则需偿还。
- 判决结果:
- 李*需向王**偿还8**71元本金及利息(按一年期LPR从20**年12月1日起算)。
- 驳回王**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王**负担9*5元,李丽负担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