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周**
- 原告法定代理人: 周**(周**之父)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王秀峰(律师)
- 被告一: 重庆****艺术有限公司
- 被告二: 刘X*(**公司法定代表人)
- 被告三: 重庆****传播有限公司
- 被告四: 黄**(**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件事实与理由:
- 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原告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
原告父亲周**、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
协议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
- **公司和**公司均未出现在庭审中,未答辩。
**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X*为其唯一股东;**公司由黄**独资。
法院审理查明:
- 20**年10月24日原告方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收取1***00元费用用于推荐名联考试并确保入学。
- 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规定**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义务应返还服务费
但因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认定协议无效。
判决内容:
1. **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
2. 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要求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4. **公司和黄**不承担责任,因未能证明**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