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账户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该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间入账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227万余元,其中多名电信诈骗受害人(包括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唐X等)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转入该账户。2024年3月21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曾于2020年8月因盗窃超市物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认定李某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李某犯罪动机部分出于帮助分担家庭压力而办理贷款,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实际获利,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件,被告人因急需办理贷款而出借个人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李某虽未实际获利,但其提供的账户流入资金达227万余元,其中诈骗款61万余元,已属“情节严重”。辩护律师抓住“自首”“无获利”“主观恶性小”等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精准识别并强化自首情节:李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反复强调该情节,协助法院准确认定自首,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2.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律师在充分告知法律后果后,协助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商,获得从宽处理建议。
3.论证主观恶性与获利情况:律师提出满某系因家庭经济困难、为办理贷款而出借账户,主观上为“间接故意”而非积极追求犯罪,且未实际获利,区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出借行为,促使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4.争取缓刑的实质辩护:律师结合李某无前科(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等情节,向法庭充分论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采纳缓刑建议,使当事人避免了六个月的实刑羁押。
5.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确保程序合法、事实认定准确,保障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