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钢绞线产品,合同总价10,477,880元。合同约定货款分期支付:被告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款比例同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80%及全部税金;剩余15%按资金情况分月支付,5%作为质保期满后支付;同时约定,如被告出现资金困难,原告给予3个月付款宽限期,宽限期满后仍逾期付款的,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计算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
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供货624.282吨,总价值4,080,084.47元,并于2021年11月24日前开具了全部发票。被告仅于2022年1月26日支付100万元,尚欠3,080,083.8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按LPR计算的违约金(自2022年3月24日起算)。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了“背靠背”付款条款(按业主拨付比例支付),该条款属于附条件,原告未证明业主未付款;原告未证明被告收到发票的日期;违约金有1%上限,不能超限。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应予以支付。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按LPR计算但上限为结算价款的1%,若按LPR计算则已超上限,故按上限1%支持违约金40,800.8元(4,080,084.47元×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080,083.86元及违约金40,800.8元,合计3,120,884.6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大宗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效力以及违约金上限的适用。法院并未因“背靠背”条款而驳回原告货款请求,直接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保护了供货方的收款权利。在违约金方面,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上限,未支持原告按LPR计算的更高金额。原告代理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308万余元货款本金及4万余元违约金。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突破“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抗辩:被告以合同约定的“按业主拨付工程款比例支付”为由拒付货款。律师通过论证该条款仅为付款节奏的安排,并非免除被告付款义务的附条件条款,且被告未能举证业主未拨付工程款,促使法院径直判决付款,避免了原告陷入“业主不付、总包不付”的被动循环。
2.完整构建证据链条:律师系统整理了结算清单、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了供货数量、金额及欠款事实,使法院完全采信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
3.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律师在立案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为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对被告形成实质性压力。
4.合理主张违约金并获支持:虽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1%)远低于按LPR计算的金额,但律师仍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顶格违约金40,800.8元,避免了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无法主张违约金的风险。
5.降低诉讼成本: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6,7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诉讼费用,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