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律师。
被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盛**。
案件性质:服务合同纠纷
案件描述:
原告师**与被告XX**传媒有限公司因合作服务合同产生纠纷。
原告在被告的MCN机构下开展淘宝平台直播活动,
按双方约定分成比例90%(原告)及10%(被告)分配直播收益。
合作于20**年4月结束,统计所得原告方应得收益为8**79.55元,但被告仅支付了5**09.04元,有27470.51元未支付。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作收益款40**8.5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 对原告身份有异议,认为原告应由账号对应的实名登记人出庭。
- 对于所欠款项数额有争议,认为欠款为9000元,并非原告所述数额。
- 对原告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表示怀疑。
审判查明:
原告与被告确认了合作关系及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并实际开始合作。
浙江**网络有限公司的协查结果显示,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直播收益为10**08.4元,
被告应支付原告收益的90%,即94**7.56元,已支付5**09.14元,尚欠4**58.42元。
法院判决:
1. 被告应支付原告40**8.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2月17日起算)。
2. 被告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08.23元。
3.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