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刘X于 2018 年 5 月入职某家政公司从事销售岗位,2023 年 11 月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院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 3834.26 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2537.04 元。
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律师经梳理证据后提出:公司欠缴社保系受疫情经营影响,非主观恶意,且已于仲裁前全额补缴;公司从未提出辞退,系刘X单方离职,且绩效工资已足额发放,请求驳回全部请求。
仲裁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放弃绩效主张。仲裁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缴社保非主观恶意且已补缴,刘X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最终裁决驳回刘X全部仲裁请求,我方委托人全胜。
二、案件总结
- 社保欠缴非主观恶意且已及时补缴的,不构成劳动者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 用人单位无辞退意思表示、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完整留存薪酬发放、社保补缴、沟通记录、返岗通知等证据,是劳动争议胜诉的关键。
- 本案为终局裁决,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精准抓住主观恶意这一法律核心要件,有效区分客观经营困难与恶意欠缴社保;全面梳理并提交社保补缴、薪酬发放、沟通及返岗通知等证据,严谨驳斥员工主张,最终实现全案胜诉、零赔偿,为企业降低用工法律风险,提供可复制的劳动争议应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