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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摊位转租因政府改造致合同目的落空,承租人诉请退还剩余租金获全额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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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摊位转租因政府改造致合同目的落空,承租人诉请退还剩余租金获全额支持案


判决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黄维航律师代理原告谢XX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谢XX从被告唐某某处转租某码头商场摊位,约定剩余租期(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30日)租金为xxx元,原告全额支付后入场经营。2024年11月6日起,因某某镇人民政府防洪堤建设及码头改造工程,案涉摊位被要求暂停营业;同年12月,因所属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文旅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原告无法继续使用摊位至租期届满。原告遂诉请被告退还剩余租期租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1. 政府改造及停业整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 被告是否应退还剩余租金;3. 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
律师价值:举证政府通知、整改文件及原告实际经营期限,主张案涉摊位因不可抗力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原告对履行不能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并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办案心得:租赁合同中,政府行为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的,需及时固定通知、整改等证据,紧扣“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核心,主张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利息计算需符合LPR标准,避免过度主张。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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