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马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权法、赵X(实习),均来自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XX某路xx8号。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岳XX、郑X(实习),均来自江苏xx(常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诉称:其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包括:1、支付2025年8月1日至9月2日期间工资4950.52元;2、支付89520.53元(具体项目原文未列明,应为加班工资等);3、支付2023年、2024年、2025年高温费3300元;4、支付经济补偿金61891.2元;5、支付2023年、2024年、2025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852.89元。庭审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关于2025年8月1日至9月2日期间工资4950.52元的仲裁请求。
办案经过
接受马XX委托后,杨权法律师团队立即投入了细致的案件梳理工作。由于马XX出生于1966年,已接近退休年龄,其劳动关系性质、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以及加班费举证均存在诸多争议点。团队首先详细整理了马XX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高温作业环境证明等关键证据,逐一核对了加班时长、高温费发放标准及未休年休假天数。针对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的“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加班自愿”等抗辩理由,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相应的司法判例和法律依据,重点论证了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享受的同等劳动权益。
仲裁庭上,杨权法律师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将加班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诉求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分项举证和说明。在调解阶段,考虑到当事人希望尽快拿到赔偿、避免长时间诉讼的心理预期,杨律师积极与仲裁员及对方代理人沟通,在坚守核心利益的同时,理性分析诉讼风险与时间成本,最终促成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从申请仲裁到出具调解书,过程高效有序,避免了后续一审、二审的漫长周期。
案件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3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00000元。逾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可就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该次劳动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结清,今后再无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仲裁委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应用(简述):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第46条、4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折算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调解,双方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达成折让与履行的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