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男,1982 年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某某县,委托代理人:杨权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常州市某某区,负责人某某,委托代理人两名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庭审缺席未答辩举证。申请人 2018 年 3 月入职被申请人二从事带车司机,后公司调整用工形式,要求 2023 年 1 月与尚未设立的被申请人一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 2024 年 10 月 24 日才登记成立。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每日工作 12 小时,由被申请人二考勤。2024 年 12 月起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每月工资由多家不同主体分两笔发放。因被申请人一拖欠 2025 年 2 至 5 月工资、单方面调整工时减少派单降低收入,申请人 2025 年 5 月发送被迫解除通知,提起仲裁,主张确认两段劳动关系、两段期间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分段经济补偿金。
四、办案经过
本案由常州市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申请人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杨权法律师到庭参与全部庭审活动;被申请人一两名员工代理人到庭应诉答辩,被申请人二经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一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2280 元,薪资已包含全部加班费,申请人未走书面加班审批,无权再主张加班费;同时主张申请人 2025 年 5 月 24 日起连续旷工,公司书面催告返岗无果后,经工会同意于 6 月 19 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且否认 2024 年 10 月前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工资差额。杨权法律师逐一提交银行流水、带水印考勤截图、工资明细、微信沟通记录、解除通知邮寄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电子工牌截图等全套证据,逐一质证反驳对方观点,完整还原申请人长期在关联企业务工、工资分两笔发放、单位欠付 2 月工资、5 月整月未发薪、单方调整工时降低劳动报酬的全部事实。仲裁庭完整核对双方全部书证、电子证据,梳理工资转账与工资条对应关系、微信沟通中对方确认接收解除通知的记录,完整核查双方用工、考勤、薪资发放、解除沟通全部事实脉络,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裁决。全文所有企业、自然人名称均以某某代称,仅保留代理律师杨权法真实信息。
五、案件结果
(一)裁决主文
- 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补足 2025 年 2 月工资差额 3369 元、支付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 日欠付工资 7557.2 元,合计支付工资 10926.2 元;
- 驳回申请人全部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 确认申请人因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成立,支持经济补偿金相关诉求;
- 驳回申请人确认与被申请人二存在劳动关系、向被申请人二主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全部请求。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工资差额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举证责任。仲裁委核对杨权法律师提交的银行流水与工资明细,证实被申请人一 2025 年 2 月仅发放一笔薪资、少付 3369 元;5 月整月未发薪,按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折算 5 月 1-20 日工资 7557.2 元。工时调整导致派单、收入浮动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不支持按 1 月高标准补差。
- 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书面审批,申请人无加班审批证据;薪资结构已固定包含加班费,绩效工资按派单多劳多得,无法区分正常工时与加班时段产出,故驳回加班费诉求。
- 经济补偿金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主张补偿金。对方微信沟通中确认接收解除通知地址,视为单位知悉被迫解除事由,单位事后以旷工解除不产生法律效力,需支付经济补偿。
- 驳回对被申请人二全部诉求:2018 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申请人社保由多家第三方人力公司缴纳,无充分证据证实与被申请人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相关加班工资、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