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XX信网络诈骗案,助力当事人获轻缓判决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张雷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德州)...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29
    服务人数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抓住当事人从犯、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庭审中清晰论证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助力法庭采纳量刑建议,最终促成当事人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效避免实刑,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体现专业刑辩价值。

案件详情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 鲁 14xx 刑初 4xx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98 年日出生于某省某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某市某镇某村某号,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自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4 年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4 年日被取保候审。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 [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于 2024 年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24 年月 *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 年 * 月,某科技公司开发并运营 “某 APP”,下设技术部、客服部、推广部以及运营部。运营部负责发展超级推广员,再由超级推广员发展女聊手。女聊手在某 APP 中与男用户聊天时,通过谎称自己是离异或单身、有稳定工作或有车有房的创业成功者等身份,谎称与男用户在同一城市或周边城市、谎称想与男用户线下见面、恋爱、结婚等。视频或语音聊天时,谎称平台屏蔽,接收不到男用户说的联系方式或者位置信息等多种方式,以需要提升亲密度为由向男用户索要礼物、充值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
2023 年 * 月,** 杨某某(另案处理)** 经某 APP 客服介绍,成为某 APP 超级推广员,创建 “某” 团队,发展下级推广员及多名女聊手,教授女聊手话术诱骗男用户充值后从中抽取提成。
被告人陈XX杨某某发展的女聊手之一,按照杨某某及其团队传授的手段,向男用户虚构与男用户在同一城市、有稳定工作和固定资产,谎称想与男用户线下见面或谈恋爱,持续诱骗男用户聊天,索要其联系方式;在男用户提出想交换联系方式或位置信息时,被告人陈XX谎称听不到男用户说的联系方式和位置信息,发送联系方式时采取 “只张嘴不出声或文字发送 ****,谎称被系统屏蔽” 的方式,以需要提升亲密度、解锁联系方式为由持续诱骗男用户充值进行视频聊天或送礼物,诈骗男用户的钱财。
现已查明,被告人陈XX诈骗 5 人,共计诈骗金额为 29,282.52 元,分别诈骗被害人赵XX7,289.52 元,雍X某6,844.98 元,赵XX3,839.1 元,于某某7,100.16 元,李XX4,208.76 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缴全部涉案诈骗金额 29,282.52 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XX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张雷律师本案价值体现: 本案为XX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近 3 万元,属数额较大。张雷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核查卷宗证据,精准锁定当事人从犯、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庭审中,清晰阐述从犯地位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辩护观点,有效强化法庭从轻处罚考量,助力法庭采纳量刑建议,最终促成当事人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轻缓判决,避免实刑羁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专业刑辩律师在XX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高效辩护价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八十二元五角二分,分别发还被害人赵XX七千二百八十九元五角二分、雍X某六千八百四十四元九角八分、赵XX三千八百三十九元一角、于某某七千一百元一角六分、李XX四千二百零八元七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某某二〇二四年日书记员李XX


  • 2024-11-01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雷律师
5.0分服务:829人执业:9年
张雷律师
13714201****7775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盈科(德州)律... 副主任
  • 刑事辩护
  •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东海大厦五层
张雷律师,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优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中...
  • 138 5349 7277
  • 1385349727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