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X,男,1XXX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X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陈XX与被告香河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2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即办理网上签约义务;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网上签约违约金XX3X0元(暂计算至2023年X月23日,自2022年10月30日起以购房款1XX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X倍标准计算至为原告实际办理网上签约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陈XX购买被告XXX公司开发的XXX房屋。房屋建筑地上X层,面积为12X.X平方米,总价款1XX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22年10月30日前原告具备网签条件,被告配合办理相关网签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且早已入住至今,被告却怠于履行办理网上签约义务。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XXX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X日,原告陈XX(买受人)与被告XXX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建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X.X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1X100.X元,总金额1XX0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01X年X月X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真合同第八条网签及交付期限约定,2022年10月30日前买受人具为备网签条件,出卖人配合办理相关网签手续。出卖人在2020年3原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X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X.买受人未具备网签条件,但交房前已支付该商品房全部款项,可向出卖人书面申请交付使用,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1、逾期不超过1X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X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于201X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于201X年X月X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XX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额交纳完购房款,于2020年3月收房,并已入住。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在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涉案房屋网签作出了明确约定,约定2022年10月30日前原告具备网签条件,被告配合办理相关网签手续,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但被告怠于履行配合原告办理网签手续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网上签约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网上签约违约金(以1XX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为原告实际办理网上签约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X倍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虽然在合同中对网签进行了约定,但未对逾期办理网签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本案纠纷系被告未能及时配合原告办理网签所致,故酌情认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XX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网签手续。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香河XX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