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县****中学
法定代表人:毕**(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工程款2***,882.18元;
2. 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年利率3%;
3. 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与理由:
- 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九年制学校建设项目合同。
- 合同总金额为13**6.71万元,工程于20**年4月18日开工,20**年4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
-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方法以及竣工结算价款依据审计部门结果确定。
- 截至20**年4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3,999.14元。
- 云阳县**局**认定被告多收取工程款25**88218万元。
- 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多收款项和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重庆XX公司辩称:
- 已完成结算,签订了《建设项目结算审定签署表》且实际履行。
- 云*县**局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已根据**咨询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完成结算。
- 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且原告未参与云***局的审计过程。
法院判决:
- 双方已签署《建设项目结算审定签署表》,完成了最终结算,具有法律效力。
- 根据结算结果,原告并未多付工程款。
-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不予支持。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