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XX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XX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XX庆XX公司。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一审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返还**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上诉情况:**公司上诉请求增加返还超付工程款及利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XX审。
二、二审审理及认定
- 争议焦点: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承担、管理人员工资认定、代付农民工工资认定、**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工资性质、合同单价409元/m²包含范围、邓*款项扣除等八项。
- 关键事实认定: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00元中应扣除李**的7**00元;代付农民工工资39***22.7元由**公司承担;**公司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2***728元不予扣除;合同单价409元/m²不包含全部施工内容;**公司向邓*支付的3***00元应扣除。
- 结论:**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公司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
三、二审判决结果
- 维持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 撤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 驳回项:驳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