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原告代表人:李**
- 原告代理人:张志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
- 被告:****法定代表人:林**
- 被告:***代理人:张*、夏**
- 被告:绵阳**区****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法定代表人:顾**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情概述
- 原告与****于20**年6月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涉及绵阳**项目外墙涂料分项工程。
- 原告完成施工并交付,但中**合未支付劳务工程款。
- 中**合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合同金额和未付款情况。
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被告中**合和三**胶共同支付劳务工程款53**3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约10**0.98元,截至20**年6月25日)。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答辩
- 中**合称因三**胶欠付工程款导致未能支付原告。
- 三**胶称其不是合同相对方,工程款已支付95%,剩余5%为质保金。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中**合需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32.5元及自20**年7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 驳回原告要求三**胶承担责任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