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9 年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XX与林XX伙同他人,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多家商铺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王XX主要负责对接商铺店主,核对并收取赌博机盈利款,期间多名店主向其转账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4322元。2020年11月24 日,王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参与的犯罪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办案经过:辩护人罗晖智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会见与证据梳理,精准区分主从犯、切割未参与事实,重点论证当事人系打工性质、无组织策划、仅负责辅助结算、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庭审中重点主张当事人仅对2020年后实际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2020年以前未参与部分不应归责。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从犯、坦白、初犯、认罪认罚辩护意见,认定情节严重但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在法定加重区间内实现大幅从轻,有效降低刑期与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