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 被告向原告支付****林苑项目租赁费2,2***26.98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4年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截至20**年7月30日,利息约为3**99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月湾项目租赁费41**93.17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截至20**年7月30日,利息约为6*31元。
3.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
1. ****林苑项目:
- 合同签订于20**年7月,原告于20**年7月8日至20**年4月22日共提供210.82吨租赁物。
- 截至20**年1月31日的租金共计2,8***44.6元,被告已付款69***6.66元,尚欠2,1***07.94元。
- 被告退回租赁物共201.915吨,丢失8.905吨(赔偿67,588.95元),损坏4.4吨(未支持赔偿),退回产生运费16**4.09元。
2. ****月湾项目:
- 被告租赁原告的钢结构模板支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 原告提供租赁物共37.04吨,被告退回33.905吨,丢失3.315吨(赔偿6**88.95元,未得到支持)
损坏0.22吨(赔偿2**96元,未得到支持),退回产生的运费7*00元及8*80元由原告垫付。
- 截至20**年12月24日,被告尚欠租金4***93.17元。
判决结果
1. 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
2. 被告需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
3. 被告需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
4. 被告需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