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XX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高XX之母),现住三河市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XXX年10月2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1XXX年11月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X月2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王XX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将一审中高XX自202X年X月起向高XX支付抚养费2X00元直至年满十八岁为止改判为XX00元直至高XX独立生活为止,追加延期未支付抚养费利息。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工资或收入情况单未核实是否低于原抚养费判决书中所核实的水平,仅凭一张离职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没有经济能力,在一审已申请过收入流水及社保缴纳情况调查取证,现请求二审法官支持调查。一审法院仅仅凭借离职证明就判决,根据北京市的情况而言,跳槽等情况需要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才能入职新单位,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现在是失业的情况。IT人员,十年的工作资质,薪资在三十万以上,其也是从事IT工作至今。被上诉人的银行流水也不止三十万,仅仅凭借存款也不足以生活紧迫,导致无法支付抚养费。其对一婚婚生子,超过了抚养标准,也存在避免逃避给孩子抚养费的责任,被上诉人多次纠缠抚养费一事仅仅是为了逃避和避免支付抚养费和义务,扰乱现有的生活环境,申请法院明察。二、被上诉人在高XX成长X年以来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仅支付过2次幼儿园学费,在抚养费案件判决后被上诉人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直至今日仅支付一次一个月的抚养费,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耍赖行为,被上诉人生活条件优越,消费大手大脚无论车房,系牌等都为大牌消费品,且为其长子支付超出基本生活开支范围的费用如就读私立学校等,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并非没有支付能力只是不想支付。
三、上诉人确实因经济情况紧张,高XX患有抑郁症,双手手指无法伸直,大小便时常失禁等正在就医,需要高额费用,证据已在一审提供。一审判决时在庭后提交了孩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包含医疗发票截图,请求法院作为参考依据。
高XX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一审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地照顾了上诉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及三河市抚养费一般的情况,抚养费仅仅在X00元到1000元之间。抚养费的含义在于孩子的基本支出,孩子也由母亲一方有相应的责任予以照顾。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个月2X00元的抚养费已经超出了实际的情况。被上诉人并没有提起上诉,也是在最大限度的照顾子女。请求二审法院在法律规定、事实情况及实践中进行判决。如孩子有重大病情,上诉人可以另行起诉。
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变更抚养费为每月X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高XX系原告高XX与王XX的婚生子,出生于201X年X月X日。202X年X月2X日,原告与王XX经判决离婚,判决原告每月支付被告高XX抚养费XX00元。另,原告与前妻左X育有两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的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左X抚养,双方抚养费自理。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民事判决书等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不知道被告是如何取得这份协议书的,但协议书内容与真实情况基本一致。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系拍照打印,且经原告本人核对,能够认定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主张之前其在职,月收入1X000元左右,现其已被银行裁员,经济收入没有保障,每月还需偿还房贷XX00元,对此提交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存在跳槽或找到下家工作的可能性,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可能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申请调取原告的公司流水和社保,另,王XX称其已于202X年1月X日被公司裁员,现失业,每月需偿还房贷X000元,房贷已逾期,还要赡养母亲,生活压力很大。此外,被告提交了转账截图,证明孩子正在上朗读类辅导班和编程课,日常开销较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仅提供了截图,没有盖章,且对于孩子的其他兴趣方面支出,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承担的抚养费是孩子的基础教育、疾病等生活保障。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XX00元/月的抚养费系在原告在职、有正常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确定,现原告提供《江苏XX银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足以证实其已离职,故被告的调证申请不予准许。
在原告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且高XX现处义务教育阶段,应适当酌减抚养费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原告高XX及被告王XX的经济状况、高XX所处年龄阶段各项支出的情况、原告高XX尚有另一子需要抚养等,酌定原告自202X年X月起,于每月X日前支付抚养费2X00元至高XX年满1X周岁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三、四款、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高XX自202X年X月起,于每月X日前向被告高XX支付抚养费2X00元,直至高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提交和质证。高XX、王XX提交如下证据:一、高XX朋友圈截图,证明高XX平时日常支出开销较大,应该收入不错。二、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申请法院去北京朝阳区的社保局调取高XX的社保及XX银行的流水情况(2020年至今的流水),以确定高XX的收入情况。高XX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仅为名称为高XX的朋友圈,并不能证明是涉案被上诉人本人。其次,晒出的朋友圈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收入情况。跟本案毫无关联性。对调证申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开庭前法院已经将权利义务进行告知,高XX、王XX一方在明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调证申请,其也申请调取王XX原单位和现单位工资流水及社保情况。对于高XX、王XX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高XX朋友圈的截图,无法证明其收入情况。高XX、王XX的二审证据和调证申请,均不属于一审判决后产生的新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XX从XX银行离职,与离婚判决认定高XX抚养费数额时的情形已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依据高XX的生活实际,对高XX给付抚养费数额进行适当酌减,本院予以确认。王XX在直接抚养高XX期间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和教育费支出,可以另行向高XX主张权利。综上所述,高XX、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XX、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