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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代理原配追索夫妻共同财产案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超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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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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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成功维护了婚姻关系中非过错方的财产权益。通过诉讼论证,将被丈夫赠与婚外第三者的钱款明确界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行为,并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面对被告方抗辩,律师通过法庭辩论有效聚焦案件核心,最终推动法院确认了绝大部分赠与款项的法律事实,成功‌为委托人超21万元。

案件详情

天津市宝坻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XX,女,1XXX年10月2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XX,女,1XXX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杨XX,男,1XXX年1月1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X。

原告韩XX与被告孟XX、第三人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1月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被告孟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被告孟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XX返还韩XX223,2XX.X1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孟XX承担。事实和理由:在韩XX与杨XX婚姻存续期间,孟XX明知杨XX已经结婚仍与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收取杨XX给付的223,2XX.X1元夫妻共同财产。孟XX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非法获取财物,使韩XX作为财产共同共有人遭受了损失。韩XX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XX辩称,请求驳回韩XX全部诉讼请求。1.孟XX对杨XX没有离婚一事不知情,杨XX一直向孟XX称已与妻子离婚,向孟XX出示过离婚证,仅称前妻离婚未离家。2023年11月,孟XX才得知杨XX未离婚,在孟XX的认知中,与杨XX交往是正常的,不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2.韩XX基于杨XX无偿赠与行为要求返还财产,但杨XX没有无偿赠与孟XX财产,甚至在交往期间,杨XX向孟XX大额借款以及孟XX为杨XX垫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至今未能偿还。经核算,2022年X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杨XX向孟XX转账X0X,X2X.X0元,但孟XX向杨XX转账33X,0X0元,此外孟XX代杨XX向刘XX支付1X0,000元工程款、向刘XX工人支付XX,X1X元材料款等,合计XXX,XXX元。孟XX付出的款项金额已经远超杨XX转账金额,韩XX诉请孟XX返还财产,没有事实依据。

XX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韩XX与杨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10月2X日登记结婚。2022年X月,杨XX与孟XX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关系维持至2023年11月,期间双方互相微信转账百余次。

诉讼过程中,韩XX与孟XX均称杨XX与孟XX于2022年X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分手,但孟XX提出并不知晓杨XX系已婚状态。同时,孟XX称:1.杨XX于2023年2月承揽了XXX小区的工程,孟XX在现场帮忙,双方转账的款项中包含了相应的工程款、垫付款等;2.在2023年2月之前,杨XX经常向孟XX借款或要求孟XX代付相关费用,杨XX向孟XX的微信转账应系还款,但微信转账金额为X21元的款项(2022年X月2X日、X月2日、X月3日、X月1X日及2023年1月1日、2023年X月22日)为男女朋友之间的赠与;3.孟XX在双方交往期间,为杨XX购置了X,2XX元的XX手机等电子产品、购置了1,X2X元衣物,若法院认定孟XX构成不当得利,应予扣除。韩XX称:孟XX于2023年2月承揽了XXX小区的工程,杨XX在现场帮忙,双方转账的款项中包含了相应的工程款、垫付款等,但杨XX在本案诉请中已经予以扣除,其余款项均为杨XX向孟XX的赠与。孟XX为杨XX购置手机、衣物等物品,均来源于杨XX的转账,不同意扣除。

诉讼过程中,韩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孟XX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223,2XX.X1元,产生保全费1,X3X元。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XX收取的案涉杨XX转账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孟XX应否向韩XX返还。

首先,关于杨XX向孟XX转账的法律性质。

依据韩XX与孟XX陈述,自2023年2月起,杨XX与孟XX在相关工程项目上存在合作,虽然双方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认定二人均系工程参与方,韩XX亦自认在此期间杨XX的部分转账行为与工程有关,故在现有证据之下,杨XX于2023年2月之后向孟XX的转账款项,存在多种可能性,并不足以直接认定为赠与。依据双方陈述,自2022年X月至2023年1月,杨XX与孟XX并不存在相关业务合作,孟XX主张此期间的转账系杨XX之前借款及代付款的还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在现有证据之下,孟XX获取该款,并无其他依据,应系杨XX赠与,本院予以认定。

其次,关于孟XX应否向韩XX返还。

XX作为韩XX丈夫,不顾自己已婚身份,与孟XX保持长时间的婚外情关系,该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此杨XX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韩XX作为财产共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孟XX返还。本案系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孟XX接受杨XX转账的款项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关于孟XX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经核算,自2022年X月至2023年1月杨XX共向孟XX转账30X,2XX.X1元,孟XX共向杨XX转账X2,310元,差额22X,XXX.X1元。孟XX自认2023年X月22日转账的X21元系赠与,故杨XX赠与款项合计22X,XXX.X1元。双方交往期间,孟XX为杨XX购置衣物等支出10,X0X元,孟XX要求扣除,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孟XX应返还韩XX21X,XX2.X1元。

关于2023年2月之后杨XX、孟XX互相转账的款项,在现

有证据之下,尚不足以厘清,不能认定为杨XX赠与,故韩XX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解决。

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韩XX21X,XX2.X1元;

驳回韩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0元,保全费1,X3X元,由韩XX负担133元,由孟XX负担X,1X3元。孟XX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韩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XX;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XX在线提交上诉状。


  • 1970-01-01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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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概览 赵孟亮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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