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涉案车辆在运输电梯设备途中于高速起火致货物损毁,一审以委托人系车辆登记车主为由判决其和实际运营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7万余元。但委托人早已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他人,并非实际承运人、亦不参与运营。委托人不服上诉,委托宋代军律师代理二审,成功实现免责胜诉。
二、办案难点
1、责任主体认定争议大
涉案车辆已实际转让并交付他人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一审按登记车主认定责任,法律关系复杂。
2、一审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损失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未经充分质证,评估程序不规范,损失金额认定缺乏合法依据。
3、不合理损失被纳入赔偿
一审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一并计入赔偿范围,抗辩难度极高。
4、货物残值未予抵扣
对方未返还货物残值,却主张全额赔偿,赔偿基数明显不合理。
三、办案经过
宋代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1、提交车辆转让、交付的相关证据,论证委托人已不是车辆实际控制人、运营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针对一审鉴定报告发表专业质证意见,指出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明确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主张间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4、提出货物残值应予抵扣,核减不合理赔偿基数。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充分采纳宋代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改判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