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妨害公务罪,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审理检察院:黑龙江省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孙X,男,因无证从事客运经营,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过程中致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该执法人员手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孙X随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转为取保候审。
孙X委托张鑫律师(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在充分掌握案情与证据后,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
- 1、情节显著轻微:孙X的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未对公务执行造成严重阻碍。
- 2、主观恶性较小:孙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 3、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孙X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
- 4、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一次性支付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 5、无不良前科:孙X此前无前科劣迹,本次行为系初犯、偶犯。
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孙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X不起诉。
